根据我院教职员工人数增加,其生病住院和转外地医院就诊的情况不断增多,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对住院的护理费及相关补助等没有明文规定的实际,为了体现学院对教职员工的人文关怀,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 生病住院护理费补助标准
1、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人护理,并经学院同意,副处级以上人员(含副处级)、离休人员和教授每人每天40元;其他人员(含副处级以下退休人员)每人每天20元。
2、在住院基础上做手术,从做手术之日至拆线之日每人每天加10元。
二、 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交通费报销规定
1、 转往外地就诊需九江市级医院和医保部门同意;并报学院批准。
2、 仅报销病人的往返车(船)票,护理和陪行等人员往返交通费不予报销;
3、 病人如租车或包车,参照九江市至目的地一人的车(船)票标准报销。
三、 生病住院自费补助标准
因治病需要但不属医保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凭所住地市级或以上公办医院的发票、病历及用药清单,学院给予一定的补助。其标准如下:
1万元以下不予补助;
1―5万元,补助20%;
5―10万元,补助30%;
10万元以上,补助40%。
四、凡不属于九江市医保指定的医院住院或未办理转院手续至外地医院就诊的,一律不给予补助和报销上述相关费用。
五、工伤住院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学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4日起执行。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20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