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7]30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07] 24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和需要,为大力表彰在我省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自2007年起至2010年的四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将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经研究决定,我省开始启动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备案)中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已获得第一届至第三届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及奖励办法
表彰名额为50名,其中:35名为普通本科高校的教师,15名为高职(高专)校的教师。获奖教师由我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评选基本条件
从事本科教学的参评教师须受聘教授职务,坚持讲授基础课;从事高职高专教学的参评教师须有5年以上高职高专教学经历,且具有一定的企业工作经历和行业影响力,并以专业教学工作为主。其他条件参照《第四届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见附件一)和《第四届江西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见附件二)。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
四、评选步骤与方法
1. 符合上述评选基本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择优遴选推荐,按分配名额(见附件7)报省教育厅评审。
2. 教学名师奖依照《第四届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和《第四届江西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评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通知的精神,组织开展校级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在推荐、评审教学名师奖过程中,应设立公示环节,以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透明度。
3. 本次教学名师奖材料委托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收集。请各高校于2007年6月25日至26日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①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三);②教学名师奖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四、附件五),一式五份,含一份原件;③候选人的个人资料(电子版)(见附件六);④候选人的15-30分钟讲课录像光盘一张(文件为rm格式,不大于50MB),录像内容须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⑤个人申报材料中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其中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请事先发送电子版。
江西省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联系人:刘小林,电话:0791-8506263,地址:江西师范大学老校区老物理楼3楼332室,邮政编码:330027,电子信箱:
jxlxl@vip.163.com。逾期、超额和不符合条件的材料恕不受理。
本届教学名师奖评选工作由我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联系人:杨为民,电话:0791-6227654、0791-6225564。
4. 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确定表彰人选并进行表彰。
五、组织开展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激发高校教师从事一线教学、促进高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认真组织,坚持标准,宁缺毋滥。